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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惠州:2019-2020年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資金補貼項目啟動


      發布日期:2022-06-15   來源:廣東省汽車行業協會   閱讀次數:2532
      電車匯消息:6月13日,惠州市惠陽區發展和改革局發布了《關于組織申報2019-2020年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納入補貼的直流充電樁(含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等)不超過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超過60元/千瓦,充電樁數量和功率以樁的數據為準,不以所配槍數計算。具體補貼標準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和經審核合格的充電樁總量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申報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8日。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組織申報2019-2020年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的通知

      各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企業:

      根據《關于組織申報2019-2020年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的通知》(惠市能重函〔2022〕273號)要求,現請各有關企業按照文件申報指引和要求,于2022年7月8日前將申報材料(一式3份)報至區發展改革局,逾期未報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資格。

      申報截止時間:2022年7月8日

      聯系單位:區發展和改革局

      聯系電話:3369783

      聯系人:楊小鋒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陽區金惠大道5號

      附件:關于組織申報2019-2020年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資金補貼項目的通知(惠市能重函〔2022〕273號)

      惠州市惠陽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13日
      2019-2020年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資金補貼申報指引
      一、申報條件
      (一)項目應由企業在惠州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縣(區)主管部門開展現場審核時應處于正常運營狀態。已領取過國家或省級補貼的項目不得申報,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二)項目申報的充電樁須為公共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而進行建設運營的充電樁,包括公用充電設施及專用充電設施,按照《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十四五”規劃》的定義,公用充電設施,指在規劃的獨立地塊、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物流環衛等專用車站場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項目在2019-2020年期間建成并投入使用(以供電并網時間為準)。
      (四)項目在建成前(指供電部門并網前,以供電并網時間為準)已取得備案證,建成后接入“粵易充”平臺。備案證的企業名稱、“粵易充”平臺接入證明中的企業名稱應保持一致(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除外)。
      (五)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維護管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設計規范和管理要求。
      (六)企業近三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未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具體以市信用中心提供的查詢情況為準。
      二、補貼標準
      按照省的要求,本次納入補貼的直流充電樁(含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等)不超過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超過60元/千瓦,充電樁數量和功率以樁的數據為準,不以所配槍數計算。具體補貼標準根據補貼資金總量和經審核合格的充電樁總量進行綜合平衡后確定,在擬補貼項目公示時一同公布,如發生對擬補貼項目有異議的,以最終公示時公布的補貼標準為準。
      三、申報資料
      以下資料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一)申請報告(模板見附件1)。
      (二)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報2019-2020年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資金補貼承諾函(模板見附件2)。
      (四)申報項目匯總表、申報項目直流充電樁匯總表、申報項目交流充電樁匯總表(見附件3、4、5)。
      (五)項目備案證(復印件),每一份備案證應在右上角注明對應“申報項目匯總表”中的序號。
      (六)項目接入“粵易充”平臺的證明(復印件)。
      (七)項目接電并網驗收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受電工程竣工檢驗意見書、接電確認書等,證明材料須為供電部門出具或確認。
      (八)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證明材料。一般以設備銘牌為準,但若現場設備銘牌與接入證明不一致的,以現場檢測確認為準,并附說明材料。
      (九)充電設備購買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
      (十)申報充電設施站點的形象照片。
      (十一)企業在“信用中國”網站打印的信用報告,報告中企業失信懲戒信息必須為0。(企業信用情況最終以市信用中心提供的查詢情況為準。)
      (十二)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需提供說明及證明材料。
      四、申報程序和要求
      (一)申報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申報單位在本文發文之日起將項目申報資料向項目所在縣(區)發改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截止之日為2022年7月8日,逾期未報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資格。申報單位需要提交申報材料文字版(A4紙張裝訂成冊)和電子文檔(掃描為PDF格式,使用優盤存儲,并貼標簽注明申報單位),均為一式2份。申報單位應確保上報材料的真實性,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其所有項目的申報資格。
      (二)縣(區)發改部門負責組織做好本縣(區)資金申報和審核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面向各已備案的充電樁企業開展項目申報工作,對企業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開展現場核實,審核完成后將審核情況報告、縣(區)申報項目匯總表、縣(區)直流充電樁匯總表、縣(區)交流充電樁匯總表和企業申報材料一并報送至市局。
      (三)市局匯總審核各縣(區)申報材料,提出補貼資金安排計劃,在局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