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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支持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2-06   來源:廣東省汽車行業協會   閱讀次數:3000

      文章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公報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

      支持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穗發改規字〔2023〕10號


      各區發展改革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3〕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23〕15號)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動我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我委制定了《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支持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委反映。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21日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支持新型儲能

      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推動我市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3〕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新型儲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23〕1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條  本措施適用于已登記注冊、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新型儲能領域相關企業或機構。
      支持范圍包括本措施實施期內涉及新型儲能領域的創新載體、試點示范、重大項目等方面。
      第二條  支持面向新型儲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關鍵零部件研制、產業化推動應用、創新資源整合等需求,在廣州市獲批建設的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對于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認定)的,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對于獲得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認定)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
      第三條  鼓勵企業、機構申報國家級、省級的新型儲能試點示范項目,對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家能源局試點示范項目的,每個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對列入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廣東省能源局試點示范項目的,每個項目給予最高500萬元獎勵。對于單個項目由多個企業、機構聯合申報獲得批復的,獎勵資金按其協商約定分配。
      第四條  支持科技含量高、帶動效應強的新型儲能領域重大項目在廣州市落地,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
      第五條  積極引進、培育新型儲能領域的總部企業,對滿足本市總部企業條件并獲得認定的,按照廣州市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第六條  鼓勵新型儲能企業、機構搭建科技聯盟、行業協會和服務機構等公共平臺,加強產業指導和交流。支持新型儲能企業、機構結合共性技術研發、資源要素共享、產品供需匹配組建創新聯合體等形式的產業集群,強化融通協同發展,提升整體市場競爭能力。
      第七條  推動新型儲能制造業項目、推廣應用項目落地便利化。新型儲能電站項目按照《關于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實施辦法》(粵發改規〔2022〕1號)規定實行屬地備案管理,由各區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八條  支持新型儲能項目落地,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推廣應用項目,在能耗指標以及獲得用能、用水、用地、用海等方面給予支持保障。
      第九條  加強對新型儲能項目的金融支持,對符合地方政府專項債支持領域和條件的新型儲能項目,支持申報地方政府專項債;積極發揮碳減排支持工具作用,引導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鼓勵采用融資租賃等方式支持新型儲能項目設備采購;引導保險機構拓寬新型儲能專項保險;加快推動廣州期貨交易所研發上市相關期貨品種。
      第十條  本措施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實施。國家、省發展改革部門已安排補助資金的,原則上市不再配套補助;國家、省有明確配套金額或比例要求的,按要求執行。本措施與本市其他同類優惠措施,涉及財政資金的,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資助。
      第十一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