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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新能源汽車地補或按國補1:0.5執行


      發布日期:2018-07-19   來源:EV視界報道   閱讀次數:3591

        【EV視界報道】6月5日,廣州發改委發布《關于征求廣州市推動能源發展若干政策公眾意見的通知》,該意見稿提出,除燃料按照不超過國補1∶1的比例給予地補外,純混合動力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按照國補1:0.5的比例給予地補,且國補和地補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輛銷售價格(國補+地補+消費支付金額)的60%。

              對在廣州市登記注冊能源廣州將探討試行中心城區費及部分市域高(快)速公路通行費減免。全面啟用能源專用號牌

      關于征求廣州市推動能源發展若干政策公眾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大力發展能源戰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進我市能源發展,根據《廣州能源發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辦函〔2017〕263號,以下統稱工作方案)等文件,我辦草擬了《廣州市推動能源發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6月14日前實名面反饋我辦(傳真:83123742,郵箱:gzfggy@163.com)。

      廣州能源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

      2018年6月5日

      附件

      廣州市推動能源發展若干政策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大力發展能源戰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快推進我市能源發展,根據《廣州能源發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府辦函〔2017〕263號,以下統稱工作方案)等文件,制訂本政策

      總則

      (一)本政策所適用能源,是指在本市銷售注冊登記和使用,已納入國家《能源推廣應用工程推薦目錄》或其他相關目錄的純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燃料

      (二)本政策所指生產企業,包括注冊在本市的能源生產品牌企業或外地能源生產品牌企業注冊在本市的唯一能源全資公司

      (三)本政策所指消費者,包括單位用戶和個人,對名下的能源承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檢查及遷出條件限制等義務。

      (四)積極營造有利于能源發展環境引導技術水平高安全可靠能源產品在本市推廣應用,帶動能源產業加快發展

      (五)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實行綜合財政補助,用于支持本市能源產業發展推廣應用以及充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

      (六)市能源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統稱領導小組)統籌領導本市能源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日常工作,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生產企業

      生產企業能源產品安全質量售后服務應急保障以及動力回收責任主體,在本市銷售能源,負責申領本市地方財政補貼,并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向消費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應急保障服務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相關質量保障要求有關行業規定及本市交通通行條件等,并與《生產企業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二)落實國家有關加強驗環節管理規定,配合第三方專業機構完成能源產品一致性環境適應性主要參數售后服務能力的核實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出具。

      (三)具備相應的運行監控能力,確保對在本市銷售的每一輛能源實現動態監控數據采集,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上報信息

      (四)將充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維護等納入銷售服務體系,承擔為消費者安裝符合相關技術安全標準要求的充基礎設施的義務,且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五)負責能源廢舊動力回收,具備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回收利用處置能力或合法渠道,按照相關標準規定,制定流程科學職責清晰操作性強的動力回收實施方案

      推廣應用

      (一)根據工作方案,結合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資金安排等情況,加強對本市能源推廣應用統一規范管理,促進應用產業協同發展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編制本市年度能源推廣應用計劃,報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按推廣應用領域由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本市年度能源推廣應用計劃,安排落實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各有關職能部門按月統計本領域能源推廣應用情況,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匯總。

      (四)每年7月,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對能源推廣應用情況開展綜合評估,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報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組織實施。

      財政資金

      (一)采用補助貼息獎勵直接投資等方式,加大財政資金對本市能源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促進提升產業水平。

      (二)在本市推廣應用能源,取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國補”)后,經審核給予地方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地補”)。除燃料按照不超過國補1∶1的比例給予地補外,純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按照國補1:0.5的比例給予地補,且國補和地補資金總額最高不超過輛銷售價格(國補+地補+消費支付金額)的60%。

      (三)生產企業銷售能源產品時,按照扣減國補和地補后的價格消費者進行結算,并告知消費者所承擔的義務。能源完成注冊登記后,生產企業能源發票合同行駛證等材料,按照程序,向市相關職能部門申請地補。

      (四)享受本市地補的能源不滿三年遷出本市,需退還地補。

      (五)本市地方財政資金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充基礎設施(包括充和換設施)進行建設運營補貼。對直流交直流一體化交流無線設施設施等,按照充基礎設施額定輸出功率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對專用公用充基礎設施年度進行運營補貼

      發展環境

      (一)強化規劃引導政策支持,出臺實施充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及充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文件,加快充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充基礎設施互通互聯。建立健全統一的充基礎設施信息服務平臺,營造良好的充服務環境

      (二)加快推進動化與智能化一體化發展,完善能源智能化全產業體系,推進現有道路基礎設施的適應性改造和智能基礎設施建設,出臺無人駕駛道路測試政策辦法,積極創建國家智能網聯智慧交通應用示范區。

      (三)按照“智能規模便利化要求,支持在本市創建一批充服務示范小區”示范單位”能源+客分時租賃示范區”,充分發揮示范帶動效應。

      (四)進一步優化工流程,繼續對符合要求的充基礎設施運營實施大工業價格優惠政策

      (五)對在本市登記注冊能源,探討試行中心城區費及部分市域高(快)速公路通行費減免,鼓勵居民綠色出行

      (六)全面啟用能源專用號牌,對能源通行給予便利。研究試行能源在本市城市配送體系中可享受貨通行優惠政策

      (七)完善優化能源辦證上牌流程,繼續對能源上牌直接發放綠色環保標志

      職責分工

      (一)進一步發揮領導小組統籌協調職能,及時研究解決能源發展重大問題,明確推進實施重大事項。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推動各項重點工作落實,牽頭制定并負責本政策的協調和解釋,做好能源發展工作評估檢查督導等。

      (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落實本政策,制訂可操作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同時負責解釋。

      其中,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公務私人領域能源推廣應用工作,制定執行大工業價格政策等。

      交委負責本市公交出租租賃物流領域能源推廣應用工作,牽頭負責能源環衛領域能源除外)地補審核撥付等。

      城管委負責本市環衛領域能源推廣應用工作

      工業信息化委負責本市充基礎設施規劃政策制定實施及行業發展和指導工作,牽頭對生產企業回收廢舊動力池情況進行認定并實施監督管理

      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資金保障監管

      公安局負責本市能源注冊轉移注銷

      環保局負責本市能源綠色環保標志發放。

      監督管理

      (一)建立本市能源運行監控平臺,實時采集輛及充服務相關信息數據,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及核撥財政補貼提供依據。生產企業應確保每一輛能源接入本市平臺

      (二)強化財政資金監管。委托有資質第三方專業機構財政資金申領使用管理性能及一致性環境適應性產品服務承諾的履行等進行抽查,建立企業產品退出機制企業失信懲戒機制。完善運行情況月度報送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三)生產企業誠信守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財政補貼申領及撥付。整改通過后,恢復政策適用。拒不整改整改不通過,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或取消其在本市領取財政補貼資格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1.企業報送的材料及報送行為存在弄虛作假的;

      2.銷售售后服務規范未履行相關承諾發布不實銷售廣告的;

      3.產品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爆炸起火等)等,并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4.經各級審計財政公安部發現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

      5.違反《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罰的;

      6.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要求的。

      (四)在本市推廣應用能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或取消該產品在本市獲得財政補貼資格處理。

      1.產品停產

      2.實際產品與所提供材料不一致;

      3.產品一致性環境適應性等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質量問題爆炸起火等)。

      (五)市發展改革工業信息科創財政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能源基礎設施領域有關財政資金生產企業責任落實輛轉移等事項的跟蹤檢查監管

      其他

      (一)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斷提升對能源發展工作管理水平。

      (二)本市視國家省相關政策調整,以及技術市場產業環境變化等因素,將適時對本政策進行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本政策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