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結合廣東實際,省商務廳研究制訂了《廣東省商務廳關于汽車銷售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本細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商務部《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結合廣東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廣東省內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適用本細則。
從事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定義的汽車,且在境內未辦理注冊登記的新車。
第四條 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經銷商可以開展多品牌汽車經營,不同品牌汽車經銷商可以共建共享汽車銷售網絡以及售后服務平臺,探索建立汽車零配件等售后服務追溯體系,鼓勵建設和運用汽車超市、汽車電商等創新模式銷售汽車。
第五條 汽車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后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供應商,是指為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境內生產企業或接受境內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權益并進行分銷的經營者以及從境外進口汽車的經營者。
本細則所稱經銷商,是指獲得汽車資源并進行銷售的經營者。
本細則所稱售后服務商,是指汽車銷售后提供汽車維護、修理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協調配合有關單位加強汽車銷售管理,共同推動汽車流通有序發展。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訂貫徹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政策規章的實施細則,指導、協調和監督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貫徹落實本細則。
各地級以上市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細則,指導、協調縣(區)級商務主管(執法)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縣(區)級商務主管(執法)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具體監管行為,督促本行政區內的汽車銷售供應商、經銷商按要求完成信息報備工作。
第八條 省商務主管部門指導汽車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行業規范,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等服務,建立廣東省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開展行業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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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商務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