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汽協[2009] 10 號
關于征求《專用車和掛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企業:
為規范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專用汽車和掛車行業的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于
廣東省汽車行業協會為在本省汽車行業內廣泛征求意見,現將《征求意見稿》轉發給你們。請各相關企業在
廣東省汽車行業協會聯系人:黃國堅、鐘秀媚,電話:020-83817135 、電子郵箱:guojian_huang@126.com
附件:《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汽車行業協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準入管理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維護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市場秩序,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國家主管部門)負責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準入管理是指國家主管部門對專用汽車和掛車(不包括用于軍事目的的或場內使用的車輛產品,以下簡稱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的生產和市場準入行政許可。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專用汽車生產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條件并經過國家主管部門許可后,方能取得專用汽車生產資格。專用汽車產品須經國家主管部門許可后,方可生產、銷售。取得準入許可的專用汽車企業和產品由國家主管部門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方式發布。
第五條 國家鼓勵并逐步推行汽車整車(含底盤)生產企業對采用本企業產品進行后續制造的專用汽車企業和產品實施統一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專用汽車企業及產品的準入許可不得轉讓。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八條 專用汽車企業及產品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具有生產專用汽車產品所必需的關鍵設備和工藝條件;
(三)具備專用汽車產品專用裝置(或特種作業車底盤)的設計開發能力和專用性能的實驗驗證能力;
(四)具備相應專用汽車產品的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
(五)所生產的專用汽車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
(六)具備相應專用汽車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具體要求見附件二《專用汽車和掛車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
對于專業生產特種作業車(含超限車)的企業(且生產綱領不大于20臺),《準入條件》中第8條有關產品試制、試驗能力和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1條有關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方面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可適當簡化。
對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汽車,按照附件三《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新技術、新材料評價程序》的規定,經過認定確屬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填補國內空白的,在進行準入審查時,《準入條件》中相關項目可做適當調整,以進行針對性審查。
已獲得準入許可的專用汽車企業,申報新增專用汽車產品品種時,已審查過的項目可適當簡化。
第九條 新建專用汽車企業應當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取得項目核準和備案;已獲得準入許可的企業新增專用汽車產品品種的,應當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條 國家主管部門對專用汽車企業準入按照產品品種實施分類管理。專用汽車企業應當按照獲得的準入許可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銷售。專用汽車企業擬跨品種生產其它車輛產品時,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準入許可。
專用汽車產品分為專用客廂車、專用貨車、專用作業車、通用貨車掛車、其它掛車、特種作業車、消防車、特種作業車底盤,共八個品種(見附件一)。
第十一條 專用汽車企業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企業準入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專用汽車和掛車準入申請書》(見附件四,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2份。當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生產專用汽車產品時,應當在《申請書》“技術來源和特性說明”中予以說明并附有關佐證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及程序文件(目錄)和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或近期質量體系認證計劃;
(四)企業具備的專用汽車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說明;
(五)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符合性說明,包括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要求取得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六)企業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七)國家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符合標準和有關規定的檢測報告清單(專用汽車產品應當包括專用裝置和專用功能的檢測報告)。
新建企業申請準入時,第(七)項材料可暫不要求,但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所做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產品技術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企業向國家主管部門申報專用汽車產品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企業的產品申報材料,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產品情況簡述、《公告》光盤參數、《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二)檢測機構出具的專用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三)申報采用新技術、新材料的專用汽車產品時,應當在“產品情況簡述”中予以說明并附有關佐證材料。
其中,申報新能源專用汽車的,按照《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車輛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絡系統申報專用汽車產品。
第十三條 國家主管部門收到準入申請后,若準入申請符合第八條規定、企業準入申請資料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或產品準入申請資料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其申請;
若準入申請不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或者企業準入申請資料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或產品準入申請資料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則不予受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原因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四條 國家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中介機構評審、公示所需時間除外)完成準入審查、做出準入決定。準入審查包括資料審查和(或)現場審查。
國家主管部門也可委托省級主管部門進行準入審查。
第十五條 資料審查是對企業提交申請資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現場審查是由國家主管部門委托的中介機構(或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組)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對申請企業現有準入條件進行審查。審查人員應當是從事該類產品專業技術工作的專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生產能力建設、生產工藝、產品開發及檢驗等方面的專家。
審查新建企業時,當涉及產品投產后才能進行現場審查的項目,可暫不進行審查,但應當在企業正式生產后的監督檢查中補充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六條 國家主管部門應當將通過準入審查、擬準予準入許可的專用汽車企業,在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
經審核,準予準入許可的專用汽車企業及產品,以《公告》的方式予以發布,并在國家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不準予準入許可的,國家主管部門應當將原因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七條 獲得準入許可的專用汽車企業,在生產專用汽車產品一年后,方可提出生產特種作業車底盤的準入申請。
專用汽車企業生產的特種作業車底盤,僅用于本企業生產,不得對外銷售。
第十八條 獲得準入許可的專用汽車企業,當生產能力條件、或組織經營狀況有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向